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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錯 應收回作廢重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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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因新進人員業務不熟悉,統一發票開立錯誤,該如何處理。

官員表示,營業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開立錯誤,依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並在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果是電子發票,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開給個人的發票如有錯誤,因發票上未載明消費者個人資訊,營業人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錯誤發票作廢時,營業人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免予處罰。

不過,一年內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就不適用免罰規定,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在1,500元以上,最高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