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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 应收回作废重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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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营业人询问,因新进人员业务不熟悉,统一发票开立错误,该如何处理。

官员表示,营业人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开立错误,依规定应收回作废重开,并在误写的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於存根联上。如果是电子发票,已列印的电子发票证明联应收回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当期的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

高雄国税局说明,营业人开给个人的发票如有错误,因发票上未载明消费者个人资讯,营业人无法找到消费者收回错误发票作废时,营业人可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免予处罚。

不过,一年内相同违章事实三次以上就不适用免罚规定,将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金额在1,500元以上,最高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