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网路销售货物时,常见经营型态有三种,分别为代购、代收转付、买卖,而依照型态不同,开立统一发票的方式各不相同,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厘清自己的营业行为,以免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遭罚而得不偿失。
国税局表示,常有经营网路代购的业者向国税局询问,只收取代购费,是否需要发开票?国税局官员表示,经营代购的统一发票开立方式有特别规定,应避免与一般买卖或代收转付等方式混淆。
经营「代购」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帮忙购买货物或劳务,并收取代购费等佣金,此时需开立两张发票。第一张是针对收取的佣金开发票,第二张则是要根据代购商品的实际价格开立发票,并在上面注明「代购」字样。两张发票都要交给客户。高雄国税局提醒,经营代购的营业人,记得要与客户双方订定书面契约,确认为代购型态,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官员举例,营业人林先生接受客户陈小姐委托,代购定价800元的商品时,除了商品价格外,陈小姐须支付林先生100元手续费,等到陈小姐拿到商品时,林先生要将代购商品价格800元和代购费100元,两张发票交付给陈小姐。
官员提醒,代购性质的网路卖家,属於提供劳务的营业人,一旦当月收取的代购费用总额超过4万元,就必须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税款,以免被检举或查获。
若属「代收转付」,也就是纯粹代收款项,并未另外收取代购费,可将从货物劳务销售方取得的发票,转交给委托代购的客户即可,无需另开发票,对从事代收转付的营业人而言,也无须列入销售额,免纳营业税。
另外,营业人若以自己名义向供应商进货,转手销售给客户,以赚取进销之间差额为利润时,属於买卖的交易型态,应依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开立发票交付买受人。举例:营业人甲先生以80元向供应商乙进货,转手以100元价格卖给客户A,此时甲先生应依收取价款100元,开立发票并交付给A,且开立发票的金额,应包含营业税。
摘自经济日报2023.03.01(点入可连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