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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列报子女免税额 有顺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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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於离婚后与前配偶重复申报扶养子女的免税额,应就列报子女免税额以书面做成协议,提供稽徵机关核认,如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国税局将按监护登记、同居天数、实际扶养事实等顺序,认定由父母其中一方列报子女免税额。

台北国税局说明,夫妻离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为避免双方重复列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子女的免税额时,应就列报子女免税额进行协议,并做成书面,提供稽徵机关核认,如果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稽徵机关会按监护登记等各项顺序作为认定标准。

官员说明,财政部先前已发布令释,夫妻分居或离婚,重复列报同一子女的免税额时,由稽徵机关依下列四大顺序,认定得列报该子女免税额的人:一、依双方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二、由监护登记的监护人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的人列报。三、由课税年度与该子女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之人列报。四、衡酌纳税义务人与配偶所提出课税年度的各项实际扶养事实证明,核实认定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人列报。「实际扶养事实」 是依据夫妻实际负责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等扶养事实综合判断,据以认定列报该子女免税额为父或是母。     摘自经济日报2023.02.22(点入可连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