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土地,要留意成本费用计算,可减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涨价总数额皆有规定限额,应依规定列报,以免申报错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2021年7月1日后,出售2016年元旦后取得土地,适用房地合一税2.0,其交易所得计算,是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土地涨价总数额、土增税等,再依持有期间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税额。
官员表示,出售土地牵涉到土增税及房地合一税,设计税制时,为避免重复课税,在计算房地合一课税所得时,可减除土增税的税基,也就是土地涨价总数额。
《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涨价总数额可选择按「公告现值」或「申报现值」计算,财政部过去发现,曾有交易双方透过约定较高的申报移转现值,来提高土地涨价数额,虽会导致应缴土增税增加,但同时也使房地合一税的减项提高。
因此财政部房地合一2.0修法,限制土地涨价总数额仅能按公告现值计算,而未在土地涨价总数额中反映减除的部分土增税,才能再以费用减除。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2.0土地,出售收入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土地当期公告土地现值1,300万元,甲公司自行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为900万元,已缴纳土增税120万元,无其他费用。
可减除的土地涨价总数额,仅能以公告现值计算,也就是400万元(1,300万-900万元),而非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的600万元(1,500万-900万元)。
至於可减除的土增税,甲公司自行申报现值计算涨价数额600万元,其中400万元已可列为涨价数额减除,剩余200万元占比为三分之一,乘以已缴土增税120万元后,代表还有40万元可自课税总额中减除。
因此甲公司出售土地的课税所得为560万元(收入2,000万元-成本1,000万元-土增税4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400万元)。
摘自经济日报2022.12.19(点入连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