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圆汇率近来走跌,属於进口日制商品的厂商,除进口成本持续降低外,也因新台币对日圆汇率接连上升,产生兑换盈益;南区国税局提醒,年底将届,营利事业须留意正确列报外币交易所发生的兑换损益。
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营利事业认列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如果只是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帐面差额,因属未实现兑换损益,在税务申报时不得列报为当年度损益;但在收、付帐款时,如因汇率变动,导致实际结汇金额与原入帐金额发生的差额,才视为已实现兑换损益。
南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今年年中进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8,000万日圆,交易日的日圆汇率为0.2250,以进货科目入帐金额为新台币1,800万元。
如甲公司在年底仍未支付,依当日日圆汇率0.2230评价计算,调整兑换盈益为16万元〔(8,000万日圆×0.2230)-1,800万元〕,因该笔盈益是汇率调整产生的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在税务申报时免列为年度收益课税。
国税局官员表示,营利事业从事的交易常涉及外币,而公司的外汇存款帐户进行收、付款,该帐户提领或解约换算成新台币时,如果是因支、存汇率变动所产生的兑换盈亏,可以列为收益或损失;外汇存款帐户如未实际兑领或解约,则不能列报为当年度的兑换损益。
南区国税局举例,乙公司申报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兑换亏损700万元,经查核发现,乙公司的外币定期存款,於到期时以换单方式再续存,并将定存换单时点视为兑换损益已实现,不过因截至会计年度结束时,仍为外币定存性质,因此乙公司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帐面兑换损益,属於未实现的兑换损益,因此不能列计损失,调增课税所得额700万。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兑换损益项目时,都必须是收(付)款已实现,才能计入当年度兑换损益中,并要保存正确计算兑换损益的明细资料,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摘自经济日报2022.12.06(点入连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