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规定给予他人凭证而未给予,却以另一营利事业开立的销售凭证交付买受人时,将会遭受处罚,而除了卖家会遭处罚以外,买受人未取得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凭证也会被处罚,最高可处新台币100万元。
国税局官员说明,据《税捐稽徵法》规定,营利事业依法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按查明认定总额处5%以下罚锾,最高可处100万元。另外,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因销售人未给与正确凭证,导致买方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时,如果买方提出检举,可免依《税捐稽徵法》规定处罚,不过无法取得检举奖金。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乙公司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却以丙公司开立的发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明知丙公司非交易对象,仍持丙公司所开立的发票,作为进项凭证并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此时,甲公司已参与逃漏税行为,事后甲公司检举乙公司未给与凭证,经国税局查明属实,且裁罚确定并收到罚锾,照理稽徵机关应以收到的罚锾20%给予甲公司奖金,不过因甲公司明知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因此不提拨奖金给甲公司。
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除了涉及《税捐稽徵法》罚则外,如果将不符合规定凭证,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将构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虚报进项税额,可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
摘自经济日报2022.12.02(点入连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