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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盈余报税 两个注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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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营利事业的盈余,为资本主或合伙人的营利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高雄国税局提醒两点,第一、此类所得在申报综所时,不属於稽徵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的范围,资本主应自行列报;第二、盈余不能按8.5%计算可抵减税额。

国税局官员表示,我国自2018年实施所得税改方案,对独资合伙的资本主或合伙人经营事业所得采穿透课税,免再课营所税,但所得必须列为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营利所得项目,和过去要申报营所税,之后再从申报综所税以凭证扣抵有所不同。

国税局官员指出,如果独资、合伙为小规模营利事业,由国税局查定课徵销售额,并依规定纯益率计算营利所得;但如果不属於小规模营利事业,则由独资、合伙营利事业提供「营所税结算申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列报课税所得额,再依此归课个人营利所得,以免因漏报遭补税及处罚。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先生是A工程行的独资资本主,A工程是使用统一发票的商号,且依规定办理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不过甲先生在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A工程行的盈余列报营利所得。

国税局查获后,甲先生主张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是依稽徵机关查询的所得申报,不过国税局解释,营利所得不属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或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的所得资料,因此仍要求甲先生补税并处罚。

另外,官员提醒,独资或合伙事业的盈余因为不适用营所税,所以不会有分派股利情况,因此资本主或合伙人获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营利所得,盈余不能按8.5%计算可抵减税额。

官员举例,B先生以独资商号成立一家小规模营利事业做网路销售,经国税局查定,B每月销售额3万元,一年为36万元,依照纯益率6%计算,B每年的营利所得为2万1,600元(3万元×12×6%)但B先生因不熟悉规定,将2万1,600元视为股利所得,计算可抵减税额1,836元(21,600元×8.5%),因此遭国税局补税。
                                           摘自经济日报2020.12.02(点入连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