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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CFC新税制明年上路 适用情境豁免机制一次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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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海外反避税杀手鐧,受控外国企业(CFC)新税制预计2023年上路,台商透过纸上公司的避税手法将不可行,势必要重新配置海外资产,透过整理适用情境以及2大豁免机制,建议台商检视全球营运布局与投资架构。

假设在台湾的王小姐与B企业,各持有境外公司A的50%股权,境外A公司当年度税后盈余新台币2亿元,王小姐、B企业各自获配1亿元股利收入,依规定,这些所得必须课税。

然而,为了租税规划,王小姐与B企业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即租税天堂,成立一间受控外国企业(CFC),透过操控这间CFC的股利政策,把境外A公司盈余保留在CFC不分配,这样一来,王小姐与B企业就不必缴税。

为防杜上述规避台湾纳税义务的行为,CFC制度2023年上路,也就是说,未来不管CFC是否决议分配盈余,王小姐都要计算CFC营利所得,并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B企业则要认列CFC投资收益,并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

●CFC不是加税措施 财部设2大豁免门槛

破除新制迷思,财政部强调,CFC制度不是加税措施、也不会溯及既往,并设有两大豁免门槛。第一,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第二,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下。只要有一个条件符合则可排除适用。

租税合理公平,也要避免重复课税,财政部指出,往后CFC实际分配盈余时,不会再计入股东所得额课税;若在所得来源地已经缴了所得税,可申请扣抵或是退税;处分CFC股权时,已计算过的CFC所得部分可当作成本减除。

针对个人CFC制度的适用对象,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官员表示,首先得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也就是在台湾有报缴所得税义务的人。

台北国税局官员指出,居住者个人,或个人、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在2023年以后每年度12月31日,合计直接持有在「租税天堂」的CFC股份或资本额达10%以上、且该CFC不符合「豁免门槛」规定,在这一情境下,适用CFC制度。

个人要将该CFC当年度盈余,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资本额的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海外营利所得,并与全户的海外所得合计,若在100万元以上,应计入当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

如果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免税额度,则进一步计算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 - 670万元,再乘以税率20%),若基本税额高於综所税一般所得税额,则须课徵差额税负。

简单而言,全户海外所得超过100万元、基本所得额逾670万元,基本税额高过一般所得税额,才会碰上课税问题。
                                                  摘自经济日报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