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補給 > 稅務補給站 > 網路交易開發票 三樣態 2022-11-01
雙11購物節即將到來,高雄國稅局昨(31)日提醒,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時,要留意買賣、代購或代收代付等交易型態,有不同開立發票的方式,呼籲營業人釐清自己的營業行為,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
國稅局官員說明,網路交易樣態可分為買賣、代購、代收代付三種類型,而不同的交易樣態會影響開立發票的方式。官員說明,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時,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應依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舉例:營業人甲先生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此時甲先生應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給A,且開立發票的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如果交易情況改為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的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將兩張發票交付委託人;一張是商品價格的發票,另一張以代購費(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官員舉例,營業人林先生接受客戶丁小姐委託,代購定價80元的商品時,除了商品價格外,丁小姐須支付林先生20元手續費,等到丁小姐拿到商品時,林先生要將代購商品價格80元,和代購費20元,兩張發票皆須交付給丁小姐。官員提醒,代購性質的網路賣家,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一旦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超過4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查獲。
另外,若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的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的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時,屬於代收代付交易型態,此時甲無須開立發票,只要將代為付款時取得的憑證,交付給A即可。
不過,營利人受託代收轉付的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也無法用其他方式證明代收轉付事實,國稅局將依照代收的款項列為營業收入,並且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摘自經濟日報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