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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交易开发票 三样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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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购物节即将到来,高雄国税局昨(31)日提醒,营业人在网路销售货物、劳务或从事代购等业务时,要留意买卖、代购或代收代付等交易型态,有不同开立发票的方式,呼吁营业人厘清自己的营业行为,以免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遭罚而得不偿失。

国税局官员说明,网路交易样态可分为买卖、代购、代收代付三种类型,而不同的交易样态会影响开立发票的方式。官员说明,营业人以自己名义向供应商进货,转手销售给客户,以赚取进销之间差额为利润时,属於买卖的交易型态,应依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开立发票交付买受人。举例:营业人甲先生以80元向供应商乙进货,转手以100元价格卖给客户A,此时甲先生应依收取价款100元,开立发票并交付给A,且开立发票的金额,应包含营业税。

如果交易情况改为代购,营业人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名义向供应商购买商品,并取得供应商开立以营业人为抬头的凭证,客户支付价金包含商品价格、手续费或佣金等代购费,营业人应将两张发票交付委托人;一张是商品价格的发票,另一张以代购费(佣金或手续费)开立。

官员举例,营业人林先生接受客户丁小姐委托,代购定价80元的商品时,除了商品价格外,丁小姐须支付林先生20元手续费,等到丁小姐拿到商品时,林先生要将代购商品价格80元,和代购费20元,两张发票皆须交付给丁小姐。官员提醒,代购性质的网路卖家,属於提供劳务的营业人,一旦当月收取的代购费用总额超过4万元,就必须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税款,以免被检举或查获。

另外,若客户A向营业人丙购买80元商品,委托甲代为交付价金,甲将A交付的80元转付丙,并取得以A为抬头的凭证,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费用时,属於代收代付交易型态,此时甲无须开立发票,只要将代为付款时取得的凭证,交付给A即可。

不过,营利人受托代收转付的款项,如果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凭证的影本,也无法用其他方式证明代收转付事实,国税局将依照代收的款项列为营业收入,并且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所得额。
                                                  摘自经济日报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