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组织,向个人承租房地时,公司负责人属於扣缴义务人,必须先将租金按照扣缴率10%扣取税款并申报,以免遭国税局处罚企业负责人,裁处漏税额一倍以下罚锾,再针对房东裁罚漏报所得税额。
官员表示,依规定,营利事业负责人承租房屋后即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扣缴税额超过2,000元时,营利事业负责人须替房东先行扣缴,并按照现行租金扣缴率10%计算,每月租金若超过2万元时,即达标扣缴门槛。
官员指出,营利事业负责人必须在隔月10日前向国库缴纳扣缴税款,另外也要在隔年1月底前开立前一年度的扣缴凭单、提供国税局查核。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将扣取税款缴交国库,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
国税局官员举例,A公司2021年度向境内居住者甲先生承租房屋作为营业使用,并由承租方A公司负担10%扣缴税额,甲先生每月实际收到租金新台币36万元,A公司因代出租人履行纳税,应视同支付租金,在扣缴税款时,应包含扣缴税款在内的给付总额。
A公司帮甲先生负担10%扣缴税额,属於甲先生所得,虽然只拿到36万元,但甲先生每月租金收入应该为40万元,而A公司每月扣缴税额为4万元,应在隔年1月底前填写,租赁所得给付总额480万元,以及扣缴税额48万元的租赁所得扣缴凭单。
摘自经济日报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