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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困難 可申請分期繳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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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故無法如期繳稅,若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昨(19)日表示,統計至今年10月15日,已有321件申請獲准,稅額共1.57億元,其中以綜合所得稅為大宗。

《稅捐稽徵法》過去就已提供納稅人因天災、事變導致繳稅困難,可「免加計利息」申請延、分期繳稅,例如因新冠肺炎,將近三年以來,稽徵機關已核准延、分期逾9萬件,合計1,193億元。

而去年底稅捐稽徵法完成大規模翻修,其中新增第26條之1,則針對所得稅納稅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是各項稅捐納稅人被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款等情形,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賦稅署稽徵行政組長梁真榆昨日表示,統計至15日,稽徵機關共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稅共321件,金額合計1.57億元,若按稅目觀察,綜所稅共218件、稅額1.05億元,為最大宗;其次為個人房地合一稅57件,金額0.19億元;營所稅共45件,金額0.3億元。另有一件為營業稅。

賦稅署表示,納稅人之所以申請分期,主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導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除了國稅外,地方稽徵機關也已有彰化縣、台中市修訂相關辦法,以協助納稅人。

官員表示,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主要希望協助有心繳稅者,在面臨財務危機時,不會又因一次須負擔巨額稅款而被打垮,還能「留得青山在」,適用對象有三類。

首先是綜所稅,納稅人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急難救助,或是無薪假占當月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月份達兩個月等,可申請分期。

第二為營所稅,企業、機關團體在繳納期限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收入淨額合計年減30%以上等,可申請分期。

第三是針對所有稅目,若被查獲核定補稅金額,個人100萬元以上、企業及機關團體200萬元以上,無法在法定期間繳清,也可申請。

賦稅署提醒,申請分期獲核准後,若未按期繳納,稽徵機關將發單要求一次繳納剩餘稅款及利息,不過若在稽徵機關發單送達前就主動繳納,將從寬辦理,僅需繳納滯納金即可。                                                         摘自經濟日報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