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币汇率不断波动,厂商年度获利因而受影响,台北国税局昨(13)日提醒,营利事业外币兑换亏损或盈益,必须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列报,如仅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帐面差额,在税务申报时属未实现兑换损益,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
国税局官员表示,兑换盈益或亏损应以实现时,分别列为收益或损失,如果仅因为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帐面差额,免列为当年度的收益,也不能列计损失。虽然营利事业帐列的外币存款,在财务会计上需依年底汇率进行评价调整,并将调整金额认列为兑换损益;但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因不属於实现损益,所以不能列为兑换损益。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申报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兑换亏损新台币2,400万元,经国税局查该,甲公司的兑换亏损,是因为商品外销出口的美元收入,依2021年底汇率评价的未实现兑换损失,属於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帐面差额,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不能列为损失,因此遭台北国税局调减兑换亏损2,400万元,补徵税额480万元(2,400万元×税率20%)。
另外,国税局官员提醒,近日新台币汇率波动大,个人或企业可能会将先前购买的外币兑换回新台币,如果因此产生汇兑利得,个人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列为财产交易申报,属於汇兑损失可与当年度其他财产交易所得互抵,如果当年财产交易所得不足,抵税权可保留三年,如果是海外的财产交易则只限当年度扣除。
企业抵税部分,则依照营所税查核准则,包括兑换盈益、兑换亏损的规定计算。国税局举官员指出,假设B营业公司盈利100万元,另外因外币交易获利10万元,则以110万元×营所税率20%课税;如果因外币交易损失10万元,则营利事业所得额以90万元计算。
国税局官员提醒,以国际贸易为导向的企业来说,汇率的波动影响年度获利,但企业在年底调整外币资产损益后,要留意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能列入当年度损益,应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帐外自行调减,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