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投资购地借款利息 递延列支 2022-10-07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置属於投资性不动产的土地,持有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应列为递延费用,不能以当期费用列支,不符规定将遭调整补税。
国税局官员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土地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的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如果不属於固定资产的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在土地出售时,再转作收入的减项。
南区国税局举例,近期查核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发现甲公司列报利息支出150万元,属於当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购置土地的利息,甲公司向国税局说明,购买土地是为了获取长期资本增值,做为投资用途。南区国税局了解后请甲公司将列报错误的项目,转列递延费用,等到这笔土地出售时,再列为土地收入的减项。
官员表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不是都列为递延费用,仍要看买入的土地归类,如属於土地列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下,则在过户后的利息列为当期费用;如企业为建设公司,且土地列为存货或是投资性不动产,财务上要列为利息支出。
摘自经济日报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