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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卖预售屋 须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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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转卖预售屋,属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简称营业税法)规定的销售劳务,虽然不是销售公司的货品,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家,并要留意开立发票的金额和时间,以免误触地雷。

国税局官员指出,营业人未取得房地所有权登记前,就转售给其他人,交易标的属於请求移转房地登记的「权利」,并非「销售不动产」,因此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未缴清价款及未取得预售房地产权前,将预售屋卖掉时,应依转让价格,全额开立统一发票给买方。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2021年7月向建设公司购入一间预售房,价值新台币2,000万元,但甲公司在缴纳100万元后,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无法继续缴款,於是决定以200万元将预售房地的权利卖给丙先生。

国税局官员说明,依照规定甲公司应依让与的价格全额开立统一发票给丙先生,不过甲公司却误认为买卖预售屋属於不动产交易,因此没有开发票给丙先生,导致遭补税和罚锾。

台北国税局说明,甲公司要依让与的价格200万元,甲公司应该开出200万元的发票给丙先生,而200万元是含税价格,所以甲公司将预售屋卖给丙先生,要缴纳(200万元÷1.05)×5%=9.5万余元的营业税。

而建设公司如果同意甲公司将购买房地的权利让给丙先生,除了要留存让与契约外,针对甲公司未付清的各期预售房地价款,在丙先生结清后,应按期开立统一发票给丙先生。

另外,台北国税局提醒,在房地合一税2.0实施后,「预售屋交易」及「实质移转房地的股权交易」都是课税范围,而法人也比照个人课税,避免个人藉由设立营利事业短期交易来避税,所以在办理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营利事业要分开计税,合并报缴,并且依持有期间不同,而有45%、35%与20%的税率。
                                                                   摘自经济日报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