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昨(22)日表示,今年第3季查定营业税将在11月开徵,营业人如要办理7月至9月的进项凭证扣抵税额,须在10月5日前向国税局申报,并提醒以下情形的进项凭证无法扣抵,包含,未取得合法进项凭证、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交际应酬、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与自用乘人小汽车等。
国税局官员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月营业额未达新台币20万元的营业人属於小规模营业人,按查定课税的方式,以季为单位课徵营业税,因为营业税的计算方式是由国税局计算应纳税额,再给予营业人税单缴税,因此小规模营业人如果有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在税单上会无法计算扣抵。
因此,如果小规模营业人因营业需要,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且取得营业税额凭证,可依规定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当期各月份的进项凭证者,主管稽徵机关将按其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不过仍要留意进项税额要符合规定,南区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在申报凭证时,常见的几种进项凭证错误,包含未取得合法进项凭证、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交际应酬、酬劳员工个人的货物或劳务,与自用乘人小汽车等,或是营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进项凭证非当期各月份,国税局官员指出,有以上不合规定的情形不得扣减。
国税局官员举例,甲商号为查定课徵营业人,每月查定销售额为新台币15万元,每季应缴营业税原为4,500元(15万元×1%税率×三个月),甲商号在今年7月至9月取得进货发票,其中进项税额共计12,000元,甲商号依规定,将进项发票扣抵联在今年10月5日期限内,向国税局申报,因此2022年第3季营业税可扣减1,200元,只须缴纳营业税3,300元(4,500元-1,200元)。
南区国税局官员提醒,营业人如果在申报进项税额扣抵后,货品有退货的情形,营业人应主动向税捐机关反应,补缴原扣抵金额。
摘自经济日报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