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時,應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因為營業狀況變更會計年度,就變更前未加徵5%營所稅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內申報。
國稅局解釋,所謂未分配盈餘,是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減除《所得稅法》第66之9條第2項中,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往年度的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上一年度虧損,各種款項後的餘額。
如果企業因為營業狀況變更會計年度,在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尚未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規定,要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