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提醒,企业当年度的盈余未作分配时,应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因为营业状况变更会计年度,就变更前未加徵5%营所税的未分配盈余,应并入变更后会计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内申报。
国税局解释,所谓未分配盈余,是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的税后纯益,减除《所得税法》第66之9条第2项中,当年度盈余分配的股利、往年度的亏损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上一年度亏损,各种款项后的余额。
如果企业因为营业状况变更会计年度,在变更之日前未满一年尚未申报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未分配盈余,依所得税法规定,要并入变更后会计年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