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企业不可单方面作废发票 2022-08-24
南区国税局昨(23)日表示,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后,如须作废或重开,应注意收回作废发票的收执联及扣抵联,不可未收回作废发票,甚至是买受人不知情下,单方面自行作废,避免违反法规或产生中奖纠纷。
营业人开立的统一发票如要作废,应自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并将误写的统一发票收回,并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在存根联上,再另行开立正确的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为电子发票,应收回已列印的电子发票证明联加注「作废」字样,并将作废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另外,营业人在办理营业税申报时,作废的发票都要在当期的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
南区国税局指出,曾有营业人发票开立错误,因无法找到买受人,营业人单方面作废发票,之后发票却中奖,导致代发奖金单位溢付奖金,国税局於是发函要求该营业人赔付溢付奖金。
摘自经济日报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