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事业在成立初期,可能以设立公司或是独资方式成立营利事业,高雄国税局昨(23)日提醒,独资事业是以自然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如果有触犯税法上的违章事实受罚时,要以负责人为处罚对象。
国税局官员表示,独资事业的运作,主要规定在《商业登记法》并非《公司法》,而独资事业以出资人为权利义务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一人享有全部营利且需负担全部亏损,且因不属於公司组织,所以事业名称不能取为「公司」,只能以「商号」、「店」、「社」等作为名称的结尾。
国税局说明,独资组织营利事业对外虽以经营的商号名义营业,实际上仍属个人事业,如果独资事业发生税法违章事实,应受处罚对象为独资企业负责人。
举例说明,王小姐年初向朋友承接一家独资商号,近日收到国税局通知,王小姐的商号有短漏开发票的情形,不过漏开期间是王小姐的朋友担任负责人,因此王小姐不会被处罚,国税局应对王小姐的朋友补税并依规定处罚。
另一案例是,独资营利事业甲食品厂在办妥负责人变更登记前,原负责人已死亡,经查获变更前有违反税法规定情事;高雄国税局指出,独资事业如有触犯税法上的违章事实应受处罚,并以独资事业的自然人为论处对象,但因为甲食品厂的违章行为发生时,原负责人已死亡,因此国税局发单补徵时,课税主体已不存在,原负责人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