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網路賣家以自家作為營業登記處所,符合條件者,仍可申請按住家自用稅課徵房屋稅。
許多商家無實體店面,完全以網路作為銷售管道,但依法規定,只要是營利事業都需要登記營業地址,台中市政府稅務局解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利事業,經常以住家作為營業場所,但住家登記公司,房屋稅就不能以自住宅稅率課徵。
不過若網路營利事業符合以下三要件,就算以住家登記公司,依然可以享用1.2%自住宅稅率,分別為一,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二,未僱用員工;三,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
稅務局提醒,非自住宅稅率課徵為2.4%或3.6%,稅率視持有戶數而定。
摘自經濟日報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