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税务局表示,网路卖家以自家作为营业登记处所,符合条件者,仍可申请按住家自用税课徵房屋税。
许多商家无实体店面,完全以网路作为销售管道,但依法规定,只要是营利事业都需要登记营业地址,台中市政府税务局解释,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利事业,经常以住家作为营业场所,但住家登记公司,房屋税就不能以自住宅税率课徵。
不过若网路营利事业符合以下三要件,就算以住家登记公司,依然可以享用1.2%自住宅税率,分别为一,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二,未雇用员工;三,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的设备及物品。
税务局提醒,非自住宅税率课徵为2.4%或3.6%,税率视持有户数而定。
摘自经济日报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