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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境外已納稅款 三個注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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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報稅時如果有境外來源所得,有機會將境外已納稅款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台北國稅局昨(4)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扣抵時須注意三要點,一、 應採用合適匯率計算;二、僅能在限額內扣抵;三、可以適用卻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可以申報。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已在境外繳過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前提是要遵守三點規定。

首先,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要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成新台幣。

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境外稅款扣抵時,如果在所得來源國發生退稅或補稅的情形,補稅部分要按補繳日的匯率計算,併計先前原繳納的國外稅款;如遇退稅情形,應以所得來源國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依原繳納國外稅款日的匯率重新計算。

再來,扣抵上限計算有玄機,海外已納稅額的扣抵上限,不能超過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減去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國稅局官員提醒,計算扣抵上限要留意,「境外所得」是指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的結果,不是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全部所得900萬元,包含境內所得500萬元、境外所得400萬元(國外收入6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

因為甲公司在海外已繳納所得稅84萬元,但因扣抵上限的關係,無法將84萬元全數扣抵,應該以全部所得額900萬元×稅率20%-國內所得額500萬元×稅率20%,因此甲公司僅能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80萬元。

最後,如果所得來源國和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且享有減稅或免稅待遇,企業卻未適用而在國外溢繳的稅款,無法主張為境外已納稅款扣抵。
                                    摘自經濟日報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