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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境外已纳税款 三个注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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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报税时如果有境外来源所得,有机会将境外已纳税款扣抵营利事业所得税,台北国税局昨(4)日提醒,营利事业在申报扣抵时须注意三要点,一、 应采用合适汇率计算;二、仅能在限额内扣抵;三、可以适用却未适用租税协定而溢缴的国外税额,不可以申报。

台北国税局官员指出,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的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避免发生重复课税,已在境外缴过所得税,可申报扣抵本国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前提是要遵守三点规定。

首先,境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要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以该国货币缴纳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税款日的汇率换算成新台币。

因此,营利事业在申报境外税款扣抵时,如果在所得来源国发生退税或补税的情形,补税部分要按补缴日的汇率计算,并计先前原缴纳的国外税款;如遇退税情形,应以所得来源国核定变更后,实际按该国货币缴纳的所得税,依原缴纳国外税款日的汇率重新计算。

再来,扣抵上限计算有玄机,海外已纳税额的扣抵上限,不能超过全部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去国内所得额应纳税额。国税局官员提醒,计算扣抵上限要留意,「境外所得」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的结果,不是按境外收入全数作为境外所得。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列报全部所得900万元,包含境内所得500万元、境外所得400万元(国外收入6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200万元)。

因为甲公司在海外已缴纳所得税84万元,但因扣抵上限的关系,无法将84万元全数扣抵,应该以全部所得额900万元×税率20%-国内所得额500万元×税率20%,因此甲公司仅能列报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80万元。

最后,如果所得来源国和台湾有签订租税协定,且享有减税或免税待遇,企业却未适用而在国外溢缴的税款,无法主张为境外已纳税款扣抵。
                                    摘自经济日报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