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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解散日不同 报税规定有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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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因解散、合并、转让等因素办理决、清算,解散年度当期的所得额免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但如果是解散年度前一年的盈余申报,会依照「清算完结日」有不同申报规定。

营利事业如果在解散日所属的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办理清算完结,仍应申报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高雄国税局提醒,若在解散日所属会计年度的隔年5月31日前办理清算完结,则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应并同清算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若是在解散日所属会计年度的隔年6月1日以后才办理清算完结,则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要在隔年5月1日至31日单独办理申报。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3月1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同年3月10日经主管机关核准解散,无论何时清算完结,202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余无须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仍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
                                          摘自经济日报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