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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所税决清算 公告替代核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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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昨(18)日表示,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或清算案件,从今年起改以公告的方式代替核定税额通知书,不过仍有三种情形无法以公告方式代替,分别是一、申报时适用租税减免;二、申报时适用盈亏互抵;三、上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并同办理,任一申报项目未按申报资料核定。

国税局表示,没有上述情形的营利事业不必再苦苦等待核定税额通知书才算申报完成,只要税捐稽徵机关公告讯息,等同清算案件告一段落。

营利事业在年度中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依《所得税法》第75条应在解散日起45日内办理当期决算申报,依规定格式向税捐稽徵机关申报截至日前的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在提出申报前自行缴纳。过去主管机关在核定营利事业申报资料无误后,会以纸本邮件的方式递送核定税额通知书。

不过从今年起,国税局将每年办理两次公告作业,只要是未列入选查并按申报资料大批核定的案件,稽徵机关将不用寄件的方式送达核定税额通知书,而是用公告的方式代替,当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核定的案件,在7月31日前完成公告;当年度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核定的案件,在隔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告,如果遇到假日会提前公告。

台北国税局指出,过去曾发生解散的营利事业主张没收到核定税额通知书,以为没有应补税款情形,造成之后营利事业被通知补缴税额还产生罚缓,因此去年修正《税捐稽徵法》第19条增订第4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后如发现申报资料没有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情形,税捐稽徵机关对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的案件,可用公告方式通知纳税义务人,以节省徵纳双方成本。

台北国税局提醒,如果在公告讯息中没有其营利事业核定税额通知书,则要注意是否因申报内容有误,有需要修正或补税的情形。

另外,申报时适用租税减免、盈亏互抵的营利事业则不以公告方式取代,包含符合减免资格的中小企业、外国营利事业在境内设立分公司等,另外上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并同办理,其中申报项目未按申报资料核定的营利事业,也不适用公告方式核定税额通知书。           
                                            摘自经济日报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