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留意房地合一税的豁免条款 2022-07-18
房地合一税制自2016年上路,继承不动产的税负成本值得关注,若同时继承高额房贷,发生非自愿性须出售不动产的情况,纳税人仍有两大解方,可以好好运用。
实务上曾发生一位年轻男性因故早逝,留下市值约4,000万元的房子,由於男子未婚,该不动产由父母继承,仍有2,000万元房贷,若父母因无法承担贷款而选择变卖,因属适用房地合一案件,父母在继承登记后两年内就出售,并计继承前持有时间,适用税率可能落在高达35%。
假设继承时公告现值为1,000万元,以此为取得成本,出售时价值假设为4,500万元,简单计算房地合一税,需缴纳高达1,225万元〔(4,500万元-1,000万元)×35%〕,整体来看,房地合一税负成本、当初购买不动产付出的自备款、银行贷款等等,从前述案例可能会发现,出售这笔不动产反而是赔钱。
这类非自愿性出售不动产的案例,对纳税人而言可说是极不公平,所幸财政部已观察到这种情况,接连有两大解方,可提供给纳税人运用。
首先,财政部在2021年6月11日公告,针对这种「因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屋、土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因无足够资力偿还该未偿债务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出售持有期间在五年以下的不动产,可适用20%税率课税。
其次,财政部在2020年7月也发布解释令,针对贷款余额超过房地现值部分,视为「额外负担」,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减轻税务负担。
前述案例来看,父母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公告现值或评定现值仅1,000万元,而贷款却有2,000万元,继承取得的价值,以不动产公告现值或评定现值来看,远低於所继承且实际负担偿还的房贷金额,将可适用财政部解释令,避免变卖不动产还赔钱的情况发生。
不过,该解释令并非适用所有继承取得不动产案例中。若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在继承时,已经清偿贷款,继承人继承房子后又马上出售,则仍会面临35%或45%的房地合一税。
目前房地合一税制是以2016年做为新旧制分水岭,如果父母亲的不动产登记是在2016年前取得,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再出售不动产,若该不动产在继承前、后均自住,可在新旧制中择优申报。
若选择旧制,由於土地出售不课所得税,仅房屋需计税,若房屋价值占整个不动产比例不高,则发生高额税负的机率不高,可免除房地合一税困扰;但若父母是在2016年后取得不动产,则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出售不动产就必须受到新制规范,从前述案例可发现,房地合一新制之下,未来若考虑由小孩继承不动产,且小孩继承取得后非以自住为前提,并在短期内出售,将面临高额房地合一税,父母进行不动产传承规画时,应留意税负成本。 摘自经济日报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