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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 雇主不得扣押工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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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勞工朋友在面對工作轉換時,多少都會遇到一些薪資給付問題,而在眾多案例中,就發現到有部分雇主利用勞工並未交接工作事項為由,而扣押勞工工資,雇主的這項舉動實則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勞動部所接收到眾多勞工申訴案件中,雇主利用勞工離職未交接完成而扣押工資的案例算是相當普遍,其中最常使用的理由就是「勞工未完成交接手續」、「沒做滿一個月不給薪」等理由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有部分雇主會提出,「要勞工回公司領現」才肯結清剩餘薪資。

但以上這些做法都已經違法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勞工確實是有付出勞務,不論他是何種原因,自請離職、資遣、被公司開除等因素必須離開原本職位,都不影響勞工有付出勞務的事實,因此雇主必須依法給予工資。

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離職當天雇主就必須清算工資發給勞工,但在實務上大多數的公司會因為會計結算作業的關係,無法當下就立刻結清,因此,雇主可以在下個月約定的發薪日以前發給,舉例來說,甲公司在勞務契約中約定每月10號發薪,而A勞工在6月16日離職,那麼雇主最晚必須要在7月10日前把A勞工在6月1日至6月16日這期間的薪資結算後發給;若雇主未給薪資,或未給足額,都可將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且必須要限期改善,若一直未改善可連續開罰。

不過,也有發生過勞工惡意不交接,導致雇主權益受損的狀況,但還是要再次強調,勞工有出勤付出勞務,雇主就應該要給付工資,雇主若是認為因為勞工沒有交接所導致公司利益損害,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屆時就會進入民事訴訟。

但若是遇到公司是出現歇業倒閉、破產以至於無法發放工資的狀況,勞動部也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先代墊積欠的工資,這筆基金是雇主每月按照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的萬分之2.5所累積下來的基金,目前累積金額約為100多億元。但雖然有墊償基金可以代償,但也不代表公司就可以逃過一劫,勞動部代替公司墊償積欠的工資後,會向欠薪的公司追償,債權就是轉移到勞動部勞保局。

另外,也要記住,勞工若真的被雇主拖欠薪資,遲遲沒拿到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勞工有五年的請求權,只要在五年內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都將會由勞工局介入進行調查,勞工也不必擔心公司會因時間久了就不認帳,因按照勞基法第30條的第5條及第6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摘自經濟日報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