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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离职 雇主不得扣押工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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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劳工朋友在面对工作转换时,多少都会遇到一些薪资给付问题,而在众多案例中,就发现到有部分雇主利用劳工并未交接工作事项为由,而扣押劳工工资,雇主的这项举动实则已经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根据劳动部所接收到众多劳工申诉案件中,雇主利用劳工离职未交接完成而扣押工资的案例算是相当普遍,其中最常使用的理由就是「劳工未完成交接手续」、「没做满一个月不给薪」等理由扣发劳工工资,或拖延未当下结清、迟迟未给付工资,甚至有部分雇主会提出,「要劳工回公司领现」才肯结清剩余薪资。

但以上这些做法都已经违法劳基法第22条第2项,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因劳工确实是有付出劳务,不论他是何种原因,自请离职、资遣、被公司开除等因素必须离开原本职位,都不影响劳工有付出劳务的事实,因此雇主必须依法给予工资。

按照劳基法规定办理离职当天雇主就必须清算工资发给劳工,但在实务上大多数的公司会因为会计结算作业的关系,无法当下就立刻结清,因此,雇主可以在下个月约定的发薪日以前发给,举例来说,甲公司在劳务契约中约定每月10号发薪,而A劳工在6月16日离职,那么雇主最晚必须要在7月10日前把A劳工在6月1日至6月16日这期间的薪资结算后发给;若雇主未给薪资,或未给足额,都可将依法开罚新台币2万至100万元,且必须要限期改善,若一直未改善可连续开罚。

不过,也有发生过劳工恶意不交接,导致雇主权益受损的状况,但还是要再次强调,劳工有出勤付出劳务,雇主就应该要给付工资,雇主若是认为因为劳工没有交接所导致公司利益损害,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届时就会进入民事诉讼。

但若是遇到公司是出现歇业倒闭、破产以至於无法发放工资的状况,劳动部也有「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可先代垫积欠的工资,这笔基金是雇主每月按照公司员工投保金额的万分之2.5所累积下来的基金,目前累积金额约为100多亿元。但虽然有垫偿基金可以代偿,但也不代表公司就可以逃过一劫,劳动部代替公司垫偿积欠的工资后,会向欠薪的公司追偿,债权就是转移到劳动部劳保局。

另外,也要记住,劳工若真的被雇主拖欠薪资,迟迟没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劳工有五年的请求权,只要在五年内向当地劳工局提出申诉,都将会由劳工局介入进行调查,劳工也不必担心公司会因时间久了就不认帐,因按照劳基法第30条的第5条及第6条,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五年,且出勤纪录,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劳工向雇主申请其出勤纪录副本或影本时,雇主不得拒绝。
                                               摘自经济日报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