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合伙组织改独资 应重新申请登记 2022-06-1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合伙组织若因有人退伙,导致合伙人只剩一位,此时若要改以独资继续经营,应先注销合伙组织,并办妥当期决算及清算,将合伙组织结束后,再另以独资方式重新申请设立登记。
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询问,原合伙经营的商号在合伙人退伙后,能否「原地变更」,申请改为独资组织经营?国税局回应,不能直接改为独资商号。
国税局指出,民法规定,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契约,因此合伙组织至少要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才能成立及存续,若合伙人仅剩一人,合伙存续要件欠缺,就应该解散,辨理注销登记,并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当期决算及清算申报,后续若要改独资经营,就要重新申请设立登记。
摘自经济日报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