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補給 > 稅務補給站 > 綜所稅申報 有條件延至6月30日 2022-04-27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土疫情,財政部昨(26)日宣布,民眾若因治療、隔離、檢疫等因素,未及於5月1日至31日期間申報綜所稅、營所稅與房屋稅等稅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延至6月30日。
報稅季來臨,但因近期本土疫情升溫,確診數不斷升高,導致需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的民眾人數節節攀升,影響報稅作業。
為此,財政部昨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發布命令,讓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由稅捐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財政部說明,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的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限。
至於適用對象,財政部列舉,包含個人,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扣繳義務人,若本人、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委辦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財政部說明,若上述適用對象,在本次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還在接受治療、隔離、檢疫,申報繳納期限可以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的次日起展延20日。
財政部提醒,適用的民眾,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只須在展延期限內,檢具衛生主管單位或機關所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即可。
摘自經濟日報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