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资产闲置 折旧不可间断 2022-04-20
营利事业固定资产闲置不用,依规定仍应继续按原方法提列折旧,不得间断。国税局发现,去年有公司趁海运行情水涨船高时,将闲置船只出售,结果因没有提列闲置期间折旧,导致高报未折减余额、低报出售收益,而遭国税局补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因停业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除非折旧方法采「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外,否则仍应继续提列折旧,折旧数额则依照固定资产性质,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
高雄国税局举例,辖区内有某家海事工程公司,在多年前买入三艘船舶,价值数百万,帐列固定资产,采「平均法」提列折旧,前几年由於景气不佳,营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请暂停营业,船舶於是闲置在港边。
不过疫情期间,海运需求大增,闲置船舶行情也跟著上扬,公司看准时机将船舶出售,大赚一笔。
然而国税局查核后却发现,公司在计算出售损益时,没有将停业期间船舶应按年提列的折旧,从未折减余额中扣除,约有三到四年未提折旧,导致高报船舶的未折减余额,低报处分利益及课税所得额170万元,补税30万余元。
国税局官员解释,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估价,是从取得的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后价格为标准,通常多数公司采用平均法,根据耐用年限计算残值及每年折旧额,举例而言,成本100万元的船舶,耐用年限九年,每年折旧10万元〔100万÷(9+1)〕。
根据资产性质,也有公司采用生产数量法、工作时间法,也就是根据实际产量、运转时数来提列折旧。
官员表示,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资产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逐年提列。
而在资产闲置情况下,采工作时间法、生产数量法者,实际没产能、未运转,在闲置期间折旧费用自然为零;但若采平均法或其他方式折旧,即使闲置,仍要依据实际成本,以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分年继续提列折旧,不得中断。
摘自经济日报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