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補給 > 稅務補給站 > 記帳士終止契約 條件放寬 2022-04-20
為維護記帳士權益,立法院會昨(19)日三讀通過修正《記帳士法》,刪除現行規定記帳士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另外終止契約通知委任人時間,也修法從現行「十日前」修正為「15日前」。
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原本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若無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在十日前通知委任人,並規定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然而實務上,若委任方委任內容涉及不法,甚至有些委任人去向不明時,記帳士都無法終止契約,有違雙方契約信賴基礎原則,因此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沈發惠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分別提案修法,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意之規定。
同時為避免記帳士任意終止契約,造成委任人損害,修法也拉長記帳士通知委任人終止契約的時間,從現行規定的十日延長到15天,強化委任人權益保障。
摘自經濟日報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