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记帐士终止契约 条件放宽 2022-04-20
为维护记帐士权益,立法院会昨(19)日三读通过修正《记帐士法》,删除现行规定记帐士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终止契约之规定,另外终止契约通知委任人时间,也修法从现行「十日前」修正为「15日前」。
记帐士法第15条条文原本规定,记帐士受委任后,若无正当事由,不得终止其契约,如须终止契约,应在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并规定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终止进行。
然而实务上,若委任方委任内容涉及不法,甚至有些委任人去向不明时,记帐士都无法终止契约,有违双方契约信赖基础原则,因此民进党立委郭国文、沈发惠及国民党立委曾铭宗分别提案修法,删除记帐士终止契约须委任人同意之规定。
同时为避免记帐士任意终止契约,造成委任人损害,修法也拉长记帐士通知委任人终止契约的时间,从现行规定的十日延长到15天,强化委任人权益保障。
摘自经济日报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