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补给 > 税务补给站 > 自住宅赠与家人 适用优税 2022-04-01
土地移转课徵土地增值税时,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原则上自住用地的优惠,只适用於「买卖」移转的情形,唯一的例外,是卖给家人的情形,即便被国税局认定为赠与,仍可适用自住优惠税率。
土增税是以土地现值涨价幅度为税基,依20%~40%税率课徵,不过对於自用住宅座落基地,移转时可享受最优惠的税率10%。
欲适用上述自住优惠,这笔移转须符合三要件,包括设有户籍、出售前一年内未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及地上建筑产权在地主或配偶、直系亲属名下;除上述要件,适用优惠面积也有上限。
税务局指出,从三大要件看,可知土增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仅适用「买卖移转」,若是「赠与移转」,就算同为自住用地,也无法申请适用。唯一例外,是家人间移转,地主对配偶及二亲之间土地买卖,如无法提出确实支付价款证明,就算名义上是买卖,也可能会被核定为「视同赠与」。
摘自经济日报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