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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余投抵 留意两日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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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以未分配盈余从事实质投资,达一定条件可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租税优惠。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企业,适用这项优惠时,应留意两项日期,第一是投资日,第二是投资金额支付日,两日期都要在盈余发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才能适用。

为鼓励企业以盈余投入实质投资,产创条例明定企业自申报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税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在当年度盈余发生次年起三年内,以盈余实质投资达100万元以上者,投资金额可在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税时,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所税。

台北国税局指出,所谓盈余发生次年起三年内,包含投资日以及投资金额支付日,都要符合,才能列入减项。

举例来说,甲公司的109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其中购置机器设备总价300万元,分为两期付款,分别为订金100万元,余款200万元,由於投资日(交货日)及付款日不同,在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时就要留意日期。

由於是109年度(2020年)盈余,必须在盈余发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投资才算,也就是要检视投资日及付款日,是否都在2021年至2023年之间。

若甲公司的投资日是在2020年12月,明显不在前述符合规定的投资年间,这项投资将无法作为109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

假如甲公司投资日在2022年4月,即符合规定,但要再进一步检视投资金额支付日期。若订金100万早在2020年11月就支付,就无法列为减项;剩余的200万余款在2022年4月交货时支付,符合规定期间,200万元即可用来减除。

若甲公司投资日、以及订金、余款支付日都在规定期间,总额300万元就可全数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
                                              摘自经济日报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