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介紹生意並抽佣,記得須申報相關收入,台北國稅局表示,這筆收入可以依經紀人的執行業務標準,減除20%成本,僅就剩餘部分所得課稅。
官員指出,在常見的商業互動中,商家間的交易,若是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會約定支付一筆佣金給仲介人,成為仲介人的應稅所得。
官員表示,就跟各類收入一樣,收入減除成本,才會成為課稅所得額,對於仲介服務而言,許多案件中無法核實舉證必要成本、費用,此時便可利用依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官員提醒,現在不動產交易已經十分透明化,若有私下收取仲介費,可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便只要加計利息即可。
摘自經濟日報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