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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列报 厘清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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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不动产,列报取得成本时须特别留意,若当初房地是购买而来,必须以实际支付金额列为取得成本,国税局近期查核发现,有些民众会用契约所载价格或实价登录资料来列报,未必是实际支付金额,导致虚报成本,被国税局补税加罚。

房地合一税自2016年上路,随后财政部为抑制短期炒作,推出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起施行。由於房地合一税是近年相对较新的税制,仍有许多民众在申报时犯错,尤其错列取得成本是常见的疏忽之一。

房地合一税的算法,是以卖出的成交价额,扣除取得成本、费用、土地涨价总数额等,得到课税所得,再乘以适用税率。其中若错列取得成本,将成本垫高,导致课税所得减少,可能会被税局视为逃漏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个人出售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在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并检附契约书影本及相关文件申报。

南区国税局提醒,出售的房地若是向建设公司购买取得,且在签订买卖契约后有协商折价或销货折让者,纵使未重新签约或变更实价登录资料,仍应以实际支付价金,也就是原契约买卖总价,减掉后来折价部分的余额,作为房地取得成本。

国税局近期查核,发现纳税人所申报的成本,虽然和买卖契约、实价登录资料一致,但与建设公司开立的发票金额不符,因而察觉有异。国税局表示,这类造成虚报成本导致短报课税所得的情况,除补税外,也可能会被依《所得税法》规定裁处罚锾。提醒纳税人重新检视申报情形,若不慎报错,可自动办理更正,争取免罚。
                                                        摘自经济日报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