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補給 > 稅務補給站 > 侵占房租稅款 最重判五年 2022-03-01
公司承租房屋,必須依規定在給付房租時辦理扣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負責人別小看扣繳規定,若任意將扣繳稅款侵占、挪作公司他用,恐涉及刑責,最高可關五年。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所給付的租金負有扣繳義務,應依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國稅局表示,若負責人已扣取稅款,但卻未依規定繳清,而將稅款侵占的話,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房東承租房屋經營事業,甲公司負責人A君在公司給付租金時,應按月扣取稅款並按時向國庫繳納,A君已經按月扣取稅款,但是逾期未向國庫繳清,並將稅款挪作公司營運使用,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中的侵占已扣繳稅款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摘自經濟日報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