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3)日發布房地合一2.0相關解釋令,針對建商與台糖等國營事業合建分屋,並依契約從台糖手中買回房地,後續建商出售房屋時,仍可視為首次移轉,在報稅方式上適用合併計稅、合併報繳,適用稅率為20%。
台糖是國營事業中的大地主,近年屢屢配合土地活化、區域發展、市地重劃等政策釋出土地,部分會與建商合作,不過基於國營事業立場,在雙方合建分屋契約中,會附上「買回條款」,也就是完工後,台糖才會依約過戶給建商,目的是確保品質。
先前曾有建商擔憂,台糖過戶給建商時已是第一次移轉,後續再賣出時,會不會被視為二次移轉,導致無法適用房地合一2.0的排除條款,被課以重稅?財政部今日發出解釋令釐清。
財政部官員說明,去年7月房地合一2.0修法,將營利事業納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並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鎖定短期交易課以重稅,最高稅率達45%,不過也設計了排除條款。
例如合建分屋後出售,稅率為20%,申報方式採「分開計稅」;或是建商房屋蓋好後首次移轉,稅率也是20%,不過申報方式為「合併計稅」。
官員解釋,對於建商與台糖合建分屋的模式,財政部透過解釋令,說明建商買回後再出售,視為首次移轉,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也就是採用合併計稅、合併報繳,且稅率為20%。
官員表示,去年房地合一2.0新制上路,對營利事業而言,最快今年5月才會面臨第一次新制申報,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申報方式。
摘自經濟日報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