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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品交易所得报税 三眉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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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带动艺文产业发展,去年5月21日起,经文化部核准的个人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可采分离课税,达到减税效果。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在适用相关条例时,应留意三大眉角,才能「税」得安心。

首先,业者应在活动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台北国税局指出,依据《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规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经文化部认可的文化艺术事业,在我国境内举办展览、拍卖等,业者可向文化部申请核准,由业者担任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业者在一场拍卖活动中,在给付成交价给出卖人时扣缴税款,可按其成交价额的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实质税率为1.2%。业者记得要在展览或拍卖活动前一个月,向文化部申请核准,经核准后才能适用分离课税。

第二,如果出卖人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文化艺术事业应另取得出卖人同意采分离课税的书面文件,若未取得同意书,业者在付款给出卖人时不必办理扣缴,而出卖人的收入也将无法适用分离课税,应将成交价格减除成本、费用后,列为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内、合并申报课税。

国税局举例,甲君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透过文化艺术事业办理的拍卖活动出售其自行创作的艺术品,如果这场拍卖活动,经文化部核准就个人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且甲君也同意,甲君即可享有按出售收入的1.2%分离课税的优惠。

第三,国税局表示,如果境内个人是因另受公司委托自行创作作品,例如公共艺术装置,自行支付创作成本与必要费用且自负盈亏,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属「执行业务所得」,就须将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无法适用分离课税优惠。
                                                                摘自经济日报 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