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应留意营业税二项规定,高雄国税局表示,首先,承包工程依税法规定,应於工程合约每期收款时开立发票;其次,即便因逾期完工或违约等因素,减少原本应收的工程款,剩余未开期数的发票,仍应如期开立、报缴营业税。
官员表示,发票是我国营业税制度的重要凭证,为了让营业人有遵循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当中,有附上「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依据该表规定,营业人承包工程时,应按工程合约所载每期应收价款时,分别开立发票。
举例来说,承包商包下总价300万元的合约时,预计在三个月内完工,并分期在每个月请款100万元,期间的三个请款日,皆须依合约各别开立发票。
然而在实务上,厂商未必能顺利履约,官员表示,特别在尾款未收足额时,常会违反税法规定。
以上述300万元合约为例,双方约定逾期完工时,需支付100万元罚款,若承包商打算以工程尾款来抵付,就会形成免收第三个月尾款,却须在合约约定期间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的情形。
官员表示,承包工程遇到违约,坊间常见的做法是以减收剩余工程款,作为支付合约赔偿款的方式,但是在税务的认定上,工程劳务的买卖确实有发生、应开立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至於赔偿款,则相当於另一笔和交易直接相关的劳务,视个案情形而定,通常是受款方有开立发票的义务。
官员强调,营业人於承包工程时,如发生违约而须支付罚款时,罚款仍归罚款、工程款归工程款,工程款须应依原订时限开立发票,就算是以工程款抵付罚款,也不得因此免除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的义务,提醒营业人依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摘自经济日报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