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新台幣強勢,難免對外銷廠商帶來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年底調整外幣資產損益後,於稅務上須留意,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得列入當年度損益,應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自行調減。
官員表示,近幾年台商回流投資台灣,不只帶動國內整體經濟發展,更讓企業進出口貿易金額也不斷創高,然而對以國際貿易為導向的企業而言,新台幣匯率的波動,卻成為影響年度獲利好壞的因素之一。
舉例來說,官員表示,有間外銷企業於去年1月4日出口商品交易金額為100萬美元,當日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28元整,因此列有新台幣2,800萬元銷貨收入;但若是這筆貨款於去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美元匯率27.5元計算,財務帳上將出現新台幣50萬元的兌換損失(100萬×0.5元匯率價差)。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在財、稅的處理上會有差異,在財務會計上,營利事業帳上的外幣資產或負債,應按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
然而在稅務申報上,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有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官員表示,即便在財務上應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認列損失,但是因為這筆損失尚未實現,因此稅務申報不得列為損失;相對來說,未實現的匯兌盈益,也可以不用於稅務上列為收入。 摘自經濟日報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