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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汇兑损益 申报有眉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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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台币强势,难免对外销厂商带来损失,南区国税局提醒,企业在年底调整外币资产损益后,於税务上须留意,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得列入当年度损益,应於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帐外自行调减。

官员表示,近几年台商回流投资台湾,不只带动国内整体经济发展,更让企业进出口贸易金额也不断创高,然而对以国际贸易为导向的企业而言,新台币汇率的波动,却成为影响年度获利好坏的因素之一。

图/经济日报提供

举例来说,官员表示,有间外销企业於去年1月4日出口商品交易金额为100万美元,当日美元兑新台币汇率为28元整,因此列有新台币2,800万元销货收入;但若是这笔货款於去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当日美元汇率27.5元计算,财务帐上将出现新台币50万元的兑换损失(100万×0.5元汇率价差)。

官员表示,营利事业认列兑换损益,在财、税的处理上会有差异,在财务会计上,营利事业帐上的外币资产或负债,应按年底汇率进行评价调整,并将调整金额认列为兑换损益。

然而在税务申报上,基於核实课税原则,《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有规定,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若仅系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帐面差额,不得列为当年度损益。

官员表示,即便在财务上应按年底汇率评价调整认列损失,但是因为这笔损失尚未实现,因此税务申报不得列为损失;相对来说,未实现的汇兑盈益,也可以不用於税务上列为收入。                       摘自经济日报2022.02.08